為強化期貨市場價格穩定性,降低盤中委託簿流動性瞬間失衡所導致之價格異常波動幅度,期交所以階段性方式規劃建置期貨市場價格穩定措施,現行期交所所有國內指數類期貨各到期契約及跨月價差皆已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108年5月27日起將擴大適用至臺指選擇權各到期契約。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是指期交所針對適用該措施商品之每一筆「新進委託」試算可能成交價,並逐一進行檢核,若買進委託之可能成交價格高於期交所訂定之「即時價格區間」上限,將退回該筆買單;若該筆委託為賣出委託,其可能成交價格低於期交所訂定之「即時價格區間下限」,則將退回該筆賣單。亦即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僅會對造成價格大幅上漲之買單及價格大幅下跌之賣單進行退單,對一般委託均不會造成影響。
此外,特別提醒交易人,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主要係降低盤中委託簿流動性瞬間失衡所導致之價格異常波動幅度,僅能提供一定範圍之價格穩定,且可能因市況放寬退單點數或因資訊異常暫停退單,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時應留意市場流動性及自身委託價格,不宜完全依賴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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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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